第二节 广告市场的主体活动
广告是一种特殊商品,广告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和市场过程。广告活动由广告主发动,通过广告代理公司的宣传代理,制作出广告信息的物质载体一广告作品,经媒介予以发布,将广告信息传达给消费者’从而完成广告市场交易的全过程。广告主及其广告费用、广告代理公司及其广告代理劳务、广告作品、广告媒介与消费者构成了广告市场的基本要素。由此,我们可以按照经济活动群体将广告市场主体确定为广告主、广告商、广告媒介经营者以及广告受众(广告及其信息的消费者)四个部分,由于市场活动中错综的交换关系,这些主体呈现出多元性。它们在广告市场活动的不同交换关系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
一、广告主的市场地位与市场行为
广告主,按照我国现行《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分析出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具有下法律特征: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意向的发出者。广告活动的目的在于推销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
第二,广告主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等;
第三,广告主一般委托他人,即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广告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并向广告经营者支付广告费用。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因委托而产生代理关系,对广告共同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广告主也可以利用可能的条件和机会,不通过广告经营者,在自有媒体上进行自我宣传,这种自我宣传也是广告。由于这种宣传形式没有通过广告经营者参加,不存在广告经营的问题,所以对这种广告的管理只限广告内容和发布形式的管理,广告主对广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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