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狱矫正教育的对象
监狱矫正教育的对象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也就是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确认为犯罪并且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其范围限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自然人罪犯。因此监狱矫正教育对象,必须具备刑法、刑事程序法和监狱法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其一,《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其三,《监狱法》第二条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是广义的监狱,包括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的场所。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做未成年犯监狱或少年监狱。我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的管教原则及方法。监狱还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
(三)监狱矫正教育的运行
监狱矫正教育,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教育过程。监狱矫正教育主要包括:人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激励措施;出监教育等环节。
1.入监教育,是在监狱系统逐步设立新收犯监狱(新收犯集训**),或在监狱设立人监监区,对新收押罪犯集中进行两个月以上的入监教育,使他们在改造初期明确自己的身份、权利、义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及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对新人监的罪犯适应监狱生活、积极投入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历史性任务。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刑事司法制度已由单纯的报复性制裁转化为改善性矫正。关注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的努力,已成为现代矫正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崇高使命。教育目的和重返社会理念取代了传统的报应哲学,矫正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已日益成为矫正制度人道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成为具有特定目的和价值的面向未来的教育实践。我国依靠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实行感化和挽救的矫正教育手段,取得了改造人、造就人的巨大成效,创造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东方模式”。
矫正教育学是研究矫正教育现象、结构特点、手段、方法及其应用的知识体系。它是在遵循教育普遍性原理、原则的基础上,揭示矫正教育活动特殊规律的教育学分支学科,是植根于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教育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基础之上的边缘性学科,是指导矫正教育实践的应用性学科,也是矫正教育专业的基础性学科。作为教育学领域一个特殊的学科专业,矫正教育学既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又具有社会科学的特征,同时,这一学科在人才培养目标、规格,教育培养模式等方面,也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发展这一学科专业,不仅为**矫正系统特殊教育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学科基础,构建了专业平台,而且,也为教育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