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合作治理进程中的非营利组织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是非营利组织*重要的外部关系之一,是政府管理非营利组织的出发点和重要依据。但是如前所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是发展变化的。从国外的情况看,在“全球性结社革命”之前的工业社会中,两者之间主要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全球性结社革命”之后,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逐渐被“合作”所取代。其实,“合作理念是一种古老而又全新的理念。言其古老,是因为���切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合作,管理中的协调职能就是使各方面协作和合作得以实现的职能;说其全新,是因为合作理念是管理理论界正大力倡导的一种理念,而且这一理念在管理实践中也有着诸多的表现形式”。就是说,在“全球结社革命”之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也存在一定形式的合作关系,只不过那时的合作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合作,而且没有成为二者之间关系的主导。那么,在合作治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方式有哪些,合作中又有哪些实践创新?为了促进双方的合作,采取了哪些新的举措?这些都是本章要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节 作为合作者的非营利组织
随着“全球性结社革命”的兴起和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不仅是理论上的逻辑推演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要求,而且在实践中有了多样的新的实现方式。本节先作总体性梳理,接下来的三节再作详细论述。
一、多样化的合作形式
随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的深入,双方合作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当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方式主要有:购买服务、授权委托以及政策引导等。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是实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常用方式之一。所谓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并不直接提供某一领域的服务,只是规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吸引非营利组织提供此类服务。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节省政府开支,但不会减少公共服务的数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以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当然这一方式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如何保证招标的公平、如何保证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等。
授权委托是指政府委托特定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并不出钱购买这些服务,而是由使用者付费。具体运行步骤是:政府发布相关通告,非营利组织提交材料,通过对提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政府授权其中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某项服务,费用由服务的受用者(一般是民众)向非营利组织支付。如果使用者的费用不足以维持非营利组织的正常运转,差额则由政府补贴。非营利组织则通过获得政府授权、接受政府的委托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社会服务委员会为例,该委员会受州政府委托为组织、政府、学术机构、专业性团体、公众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独立的、负责任的建议和信息,并向受用者收取费用。该委员会的资金一直不宽裕,在2008——2009财年,该委员会剩余资金仅为8209澳元,因此不得不每年申请政府拨款以维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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