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问、主要是**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这个国际法概念与当前世界其他**一些国际法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基本一致。例如,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由别乔伊(Bedjaoui)主编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认为,国际法是“旨在调整(regulate)**相互间关系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的总体……它主要规范**的行为”。《奥本海国际法》也认为,“国际法是对**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的关系”。下面对这里提出的国际法概念作几点说明。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组成的。现在,作为全球性的*大的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就有191个会员国,这还不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全部。**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仍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际法主要调整**之间的关系。国际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关系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国际法的多部门,例如外交关系法、海洋法、航空法、武装冲突法等等。
**之间的交往,需要而且事实上确实有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从外交关系法来看,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和常设**的建立,是可以由一国单方面决定呢,还是必须要有**之间的协议呢?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就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之建立,以协议为之。”**之间的外交关系和常设**建立之后,还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有关**在外交关系
方面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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