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或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而发展起来的。
**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所谓“调整”就是“规范”、“规律”或“规定”的意思,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指法律所要规定的某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要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主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可能是外国**、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例如,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涉外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在实际生活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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