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简史篇
**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节 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于法律发展史的一定时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产生,则与社会主义**的建立同步。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理所当然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进行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该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无须也不会出现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也归奴隶主所有,因为奴隶不是人而仅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劳动,被使用的劳动力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力运用自己的少量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权之外的少量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份量甚微。所以,在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大量产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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