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统一的鉴定原则和标准
由党和**及其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制定统一的全国性鉴定标准,各地区、各系统、各机关据以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各档案馆、各机关根据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工作。如2006年12月18日**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统一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鉴定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机关档案鉴定工作,一般由办公厅(室)领导人、档案人员、业务人员组成三结合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档案馆的鉴定工作,由馆长、同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和档案馆的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进行鉴定工作。在鉴定某一机关档案的时候,还可邀请机关的代表参加。建立鉴定工作组织是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领导,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与质量,防止片面性和草率从事。
(三)销毁档案的批准与监销制度
根据党和**及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坚持执行监销制度。省档案馆销毁档案由鉴定委员会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县档案馆销毁档案,也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机关销毁档案由机关领导人批准。销毁1949年以前的历史档案,除经主管领导机关同意外,还应同时报**档案局批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档案。销毁档案应注意**保密,一般要有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焚毁、粉碎或打成纸浆)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