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
[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的调整对象,不同法系**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中国商法的独立性的内在基础,仍有待深入研究。是否及咖何制定中国商法典,是中国当代商法发展的一大难题。
**节 概述
一、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
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它实现了社会经济生活从无序到有序、从偶然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转变、从上层建筑向经济基础的渗透。如果说,宪法的诞生为资产**民主与法制创造了政治制度上的法律基础,商法的发达则为“平等”、“权利”、“自由”在“尘世”的落实奠定和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它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经济体制的运转、民族和**的统一,以至世界法律的同化产生着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商法时代”的出现,是现代文明的必然结果。
“商法时代”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法典、法规和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完善中国商事立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商法制度,重现“商法时代”的精神,这对于向现代化过渡的中国,其意义远非囿于一个法律部门和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商法对于奠定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于变革民族和社会的观念,对于“民主”、“自由”、“权利”、“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落实,推动中国社会的变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商法的进步是时代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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