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土地法概述
1.2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内容与调整方法
1.2.1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相联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社会关���。土地的资源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它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地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所反映的是土地的社会问题,即土地的制度问题,例如,土地的管理关系、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的交易关系等;而人与地的关系反映的则是土地的利用问题,即土地的环境问题,例如,土地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人对土地利用的方式等。
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土地就是人类生存的主要物质资料。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农业生产出现,土地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利用方式。人们把土地作为劳动对象,创造生活所需的物质财富。为此,人们一旦对土地实施占有和控制,便有了无限制的使用、支配权。**社会产生之后,为了保护土地占有者的这些权利,统治**便依法赋予了土地所有权,于是在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落后的**社会中,人与土地的关系便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权属关系。解决土地分配不均的社会问题,也就集中反映在地权问题的研究与调整上。为此,土地法学研究的调整对象也就历史地确定为土地的权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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