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初等教育学制比较
**节 美国初等教育学制
(二)独立后公共的和义务的初等教育
独立以后,美国于1785年颁布的土地法明文规定,凡以后新建州,而且加入联邦的,政府便赠送一定数量的公地,各州可利用这些公地来建立学校。次年,即1786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的十条补充条款,规定宪法没确定的事项作为各州的保留权,可以自行处理。而教育则是宪法没被确定的事项。上述这些情况加上美国宪法上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为美国教育沿着分权、世俗方向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19世纪20年代以后,美国现代化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美国历史上曾被称为是“教育觉醒时代”。此时,美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迅速,城市化迅速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确认。1834年,宾夕法尼亚州率先制定了《学校法》(The Laws of School),在全美首先创立了公立小学。到1850年,美国各州普遍确立起公立学校制度,为美国普及义务教育和培养输送人才发挥了巨大作用。积极倡办公立小学的马萨诸塞州教育厅长贺拉斯•曼(Horace Mann,1795~1859)则被称为“美国公立学校之父”。 美国公立学校的建立标志着美国独立的教育制度开始确立。此后,马萨诸塞州于1852年,纽约州于1853年分别颁布了义务教育的法令,成为美国各州实施初等普及义务教育的开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美国初等教育的学制为8年,而中学则为4年。1918年美国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后,学制上有了重大变动,即从8-4制改为6-3-3学制,辅之以8-4,6-6,6-2-4学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小学基本上以6年制为主。儿童6岁入学,免费公立小学占多数.私立学校虽有一定发展但仍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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