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资产**革命后英国刑事法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充分的发展,为了巩固统治,适应时代需要,采用刑事社会学派理论,注重刑罚的改革。
一、刑事立法的特点
(一)没有统一的刑法典英国刑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这是其基础。尽管19世纪国会制定一系列刑事立法,大部分主要原则已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英国仍是一个普通法**,辅之以单行刑事法规。
(二)刑罚富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如法定*高刑,议会几乎不变的做法是确定*高的惩罚而不确定*低的惩罚,而留待法官来决定到底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从**无罪释放到载明的*高刑之间的何种刑罚这一规则的惟一例外是谋杀,对于谋杀,法院没有随意处理权,而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
(三)改革了刑罚的**残酷性
长期以来英国刑法一个显著特点是**残酷,死刑是常用刑罚,而且执行死刑的方法非常残忍,有焚烧、轮碾、肢解等,其他刑罚有监禁、鞭笞、苦役、流放等,特别是单人监禁和苦役流放较残酷。其后作了大力改革,死刑已于1969年正式取消。
(四)20世纪英国刑法主要变化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特别重视,1916年《盗窃法》的颁布在英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意义,**对所有权干预大大加强,契约自由为定式契约所代替;限制工会权利和镇压工人罢工。 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表明,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并列的基础性制度,它给多元社会提供一套合理而又可行的共同行为规则,既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又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本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要研析世界上具有代表性西方**的法律制度的渊源、内容、特点等,旨在论述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规律。
在撰写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受到,研析外国法律制度有助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提高法学专业素养,也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本书在梳理材料、论述论点中首先注重突出法系,从法系视角介绍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以及同一法系不同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研析法系,是考察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其次,突出比较,从比较中鉴别,从各法系、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更深刻地提示其特点、传统及其相互间交隔和渗透的关系。同时,采用多元分析的方法,联系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地理等因素,综合性、多元性地考察。此外,本书还注重突出动态,对各项法律制度都运用新材料,阐明新观点,反映新动态。
本书的体例安排,遵循厚今薄古的原则,以当代为**,主要论述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以及当今世界上*具影响力的区域性组织--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每一国别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