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诉讼指以言词表现的纷争。这种言词纷争的现象,在形式上是两相争执,在内容上是争执的起因及各自的主张和理由。“诉”是告知,是倾诉,亦即诉说、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则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就是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在中国古代,争讼被称为“讼”、 “狱讼”、“诉讼”。《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周礼.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注: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后汉书·陈宠传》:“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诉讼”一词用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早见于元代的《大元通制》。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没有诉,言词纷争只能是讼,而不是诉讼;没有讼,也就没有可诉的内容,没有争议的起因和各自的主张。那么向谁诉呢?向听讼之人,向能够听断是非曲直之人。这些听讼之人,在无**社会要由群居之长、氏族首领或者公推为好、众望所归的人来担任。在**社会里则是由**的司法官和法庭来担任。法庭作为**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运用**的权威和强制力,代表**主持裁判有争议的事项,所以诉讼又俗称为“打官司”。由此可见,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被控方(被告)、听讼方(法官)三方。换句话说,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他们的争议和冲突。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