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又称宪法科学。科学不仅是人类认识世界所取得的成果,而且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人类在几千年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智慧和经验,因而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科学知识进行分门别类是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往往是区分不同学科的基本依据。正是由于各门学科都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客体为研究对象,从而使各门学科各自具有的个性相互区别开来,才使各门学科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在研究对象方面的共性或联系,而使它们一起构成某类学科群,或者彼此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因此,界定研究对象,对于任何学科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点对于我国宪法学来说尤为明显。过去人们关于“宪法学内容较空”、“宪法学与其他课程的内容重复较多”、“宪法学大而杂,什么问题都不深透”等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研究对象的模糊不清。在宪法学界,尽管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还未曾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各种观点仍然异彩纷呈。比如,早在20世纪30年代的苏联宪法学者中就有两种典型的观点:一是以维辛斯基为代表,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研究苏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