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为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几乎占据《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
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具体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债的分类, 补充了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选择之债、**之债等规则,为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例 如,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但合同的概括转让, 则采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表述(第556条),表明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可以适用于合同外的债权债务转让,但合同的概括转让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三是借鉴法国法和 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准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 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 生原因,而使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 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体系上的创新既避免了设置债法总则所可能导致的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了司法适用,避免法官找法的困难;另外,此种立法设计也可以在规定债法总则共通性规则的基础上,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这也有利于更好地解释、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那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时代意义究竟体现在哪里?
合同编是贯彻合同自由、注重契约必须严守(pacta sunt survanda)的法。“民有私约如律令。”现代社会被称为“契约社会”,现代经济被称为“契约经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严守作为*为基础的价值,《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编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等制度、规则,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合同编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强调了增进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这一宗旨,有力调动了市场 主体从事交易的积极性,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编是促进交易便利、鼓励生产要素自由流转的法。一是贯彻合同自由,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障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自治。二是确立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终止等一系列完善的合同规则,以鼓励交易(promoting trade)为其目标,努力降低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三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确立违约救济的规则,实现对于债权人的完整保护,保障交易主体对交易结果的可预期性。四是强调诚信原则,考量分配正义,保障信息不完全时的公平处理,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足而不进入交易。五是确立各种典型合同,便利当事人将这些典型合同进行组合,建立更复杂的交易结构,以适应大规模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六是改善营商环境,合同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性质的规则,并协调了合同编中的担保和物权编中的担保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编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确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隐性担保所可能带来的交易**保障不足的问题和各类担保的受偿顺位问题。
合同编是彰显诚实守信、维护信用经济的法。守诚信、重允诺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诚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市场秩序出发,必然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非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对当事人应当具有严格的拘束力。一方在向对方作出单方允诺之后,也应当严格遵守允诺,不得随意违背允诺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诚信经济,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