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本章导读
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学习婚姻家庭法学,首先应当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功能,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借此为学习和研究婚 姻家庭法学打下理论基础。
关键术语
婚姻 家庭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家庭功能 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一夫 一妻制
**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广泛、*普遍的社会关系。然而,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 并非自始存在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无非是某种社会关系,是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称其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便将其与其他社会关系加以区别。肯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是我们��究这一特定对象的出发点。
【链接】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的起源》一书的第四版序言中指出:“在六 十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这种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古的形式,而且把它?D?D?D除一夫多妻制外?D?D?D跟现 代资产**的家庭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家庭似乎根本没有经历过任何历史的发展;至多认为在原始时代可能有过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
19世纪中叶以后,人类学、考古学、民族学、历史学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为研究原始社会积累了愈来愈丰富的资料。《母权论》的作者巴霍芬、《原始婚姻》的作者麦克伦南、《古代社会》的作者摩尔根等,以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探讨婚姻家庭的起源和演变提供了许多新的发现和见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古代社会》一书曾给予很高的评价。我国古籍中也有若干前婚姻家庭时代原始人的生活和婚姻家庭的起源等记载。例如,《吕氏春秋?恃君览》载:“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杜佑《通典》载:“人皇氏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但是,这些大概只是远古的传说在后人著述中留下的痕迹,并没有对婚姻家庭的起源和演变作进一步的说明。总的说来,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一直受着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在古代欧洲,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则是以宗教神学为依据的。19世纪60年代以后,以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等为代表的相关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历史唯物主义的问世才使有关婚姻家庭的研究成为真正的科学。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按照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为了正确理解上述概念,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就婚姻而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双方构成了*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就家庭而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关系的发生根据。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一种概念是广义 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另一种概念是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 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有的学者则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其实,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群婚和对偶婚亦不妨称为婚姻,当时已有一系列的婚姻禁例使其与其他的两性关系相区别。但是,从原始群体到氏族公社,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群婚制下的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以及对偶家庭等,只是对家庭一词的借用,而非家庭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