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卫生法概述
**节 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一、卫生的含义
“卫生”一词,*早见于我国战国时期的医学典籍《黄帝内经》,其中《灵柩》一部就有题为《营卫生会》之篇章。《庄子·庚桑楚》中也有“愿闻卫生之经”的记载。在古代,“卫生”一词的含义主要是指“养生”,有“护卫生命”的意思。郭象将“卫生”解释为“防为其生,令合道也”。明代杨继洲的《针灸大成·足太阴脾经六歌》说:“善卫生者养内,不善卫生者养外”。
在现代汉语中,卫生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是指一种状况,如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环境的清洁状况等。广义的卫生则是指为了一种好的状况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确切地说,也就是为了维护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在卫生系统,通常把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把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称为卫生机构;把从事卫生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称为卫生人员。
卫生是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而且其内涵和外延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断充实和扩大。现在,人们谈论的卫生已经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卫生领域,而是把卫生概念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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