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9版)/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税收系列》:
5.费用分摊
当纳税人既有国内来源的收入也有境外来源的收入时,其发生的费用如何在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之间分摊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这种分摊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款。一般来说,实行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的**,大多不允许将与国外免税所得相关的费用在计算国内所得时税前扣除,否则将会刺激本国的纳税人去赚取免税的国外所得,而且还会在客观上对纳税人的一部分国内所得给予免税。实行外国税收抵��法的**也应在纳税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之间合理地分摊费用。这是因为外国税收抵免是有抵免限额规定的,而抵免限额的大小与境外来源所得的数量直接相关,如果一笔费用应计入境外业务的成本但没有计人,从而人为加大了境外所得,则居住国就会计算出较大的抵免限额。例如,居住国公司通过借款为其境外分公司的经营筹措一笔资金,如果这笔借款的利息不计入国外分公司的成本,而是打入了国内业务的成本费用,那么分公司的应税所得以及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加大,这样不仅国内业务的应税所得要减少,而且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以及外国税收抵免额也会相应增加,显然这样做对居住国的税收利益是有害的。
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据实分摊法,即要根据费用与外国所得之间的实际联系对费用进行分摊;二是公式分摊法,即要根据纳税人的国外资产占其总资产的比重或国外毛收入占全部毛收入的比重来分摊费用。
关于境内外费用的分摊问题,财税[2009]125号文做出了如下规定:①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②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③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6.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taxsparingcredit),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但由于税收饶让是在税收抵免的基础上进行的,与税收抵免有比较密切的联系,所以我们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本节一并加以介绍。
为了说明税收饶让的含义,下面举一个税收饶让的例子。假定居住国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有一分公司B,B公司当年获利100万元。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把所得税税率从30%降到了10%。在甲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B公司在乙国缴纳10万元所得税,把税后利润汇回甲国A公司,按照甲国税法规定,A公司应把其国内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缴税。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万元利润别无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国税率计算,A公司应在甲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由于B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了10万元税款,甲国政府给予税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万元税款后,A公司应在甲国补缴30万元税款。但如果甲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把B公司在乙国被减征的20万元税款视同已在乙国缴纳。也就是说,虽然B公司在乙国仅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但甲国视它为已按乙国正常税率缴纳了30万元,此时甲国只要求A公司按10万元补缴甲国税款。
税收饶让一般是在发达**与发展中**之间进行。发达**对到发展中**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实行税收饶让,这对于发展中**吸引外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中**为了吸引外资,往往要向发达**的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但根据税收抵免的规定,发展中**对发达**的投资者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后还要由发达**补征。这样一来,发展中**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不能使发达**的投资者得到任何实惠,起不到吸引外资的作用,而且会使发展中**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转化为发达**的税收收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发展中**要求发达**实行税收饶让,对发达**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得到的减免税不再予以补征。另外,即使跨国投资者所在的居住国实行参股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但实行免税法的**一般都要求来源国课征一定水平的公司所得税,如果发展中**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那么这些外国投资者在其居住国就有可能享受不到参股免税的待遇。目前,许多发展中**把列入税收饶让条款作为与发达**签订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而许多发达**出于鼓励本国资本输出的考虑,也同意对发展中**实行税收饶让。在这些**中,有的在国内税法中就规定对发展中**给予税收饶让(这些**在与发展中**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往往也有税收饶让条款),如德国;有的则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同意给予发展中**税收饶让待遇,如日本、英国、比利时等国。据统计,截至2018年7月底,在我国对外签订的103个税收协定中,约有50个协定列入了税收饶让条款。其中,经合组织成员与我国签订的34个税收协定中有25个含有税收饶让条款。例如,我国与日本、英国、丹麦、加拿大、芬兰、新西兰、澳大利亚、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法国、德国、匈牙利、瑞典、瑞士、韩国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规定有税收饶让条款。在经合组织成员中只有希腊、爱尔兰、墨西哥、土耳其、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以色列、智利和美国目前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条款。另外,在与我国签有税收饶让条款的经合组织成员中,捷克、意大利、韩国、葡萄牙与我国签订的是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协议,其他成员均是单方面给予在我国投资的纳税人税收饶让。比如中葡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协定中所述“在缔约国一方缴纳的税收,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限期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我国与发展中**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有不少含有饶让条款,我国与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塞浦路斯、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越南、南斯拉夫、牙买加、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尼泊尔、阿曼、苏丹、突尼斯、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文莱、沙特阿拉伯、埃塞俄比亚、柬埔寨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双方都承诺向对方提供税收饶让(即相互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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