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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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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 作者:白文桥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190662
  • 出版日期:2014年04月01日
  • 页数:337
  • 定价:¥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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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考试中,5个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讲座,每个学科分数十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以点带面,讲深讲透,中间穿插例题和案例,实用性强,能够解决考试复习的实际问题,帮助考生获取高分。
    文章节选
    **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记忆要点】刑法适用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参考答案】(1)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而言,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①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都一律平等地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②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罪名相同但犯罪情节不同的,应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但不能因为权势大、地位高、��产多而实行同罪异罚。③行刑上一律平等。在刑罚执行上,对于所有受刑人都应平等对待;适用减刑、假释的标准也应体现公平,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
    2.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记忆要点】刑罚轻重与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相适应;刑罚轻重与主观恶性深浅、再犯危险性大小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区别对待。
    【参考答案】(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而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②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表现为:①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②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的量刑原则表明,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③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这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补充说明】就参考答案第(2)点中第③小点所列的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考生也可以简化记忆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总则中体现为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第③小点所列区别对待的内容,考生不必答全,如仅回答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其中之一、二项者,即可给分,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3.简述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记忆要点】从旧兼从轻。
    【参考答案】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而言: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规定应当追诉的,通常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刑法就没有溯及力;但如果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这种情况下刑法就有溯及力。
    (4)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补充说明】参考答案第(4)点内容实际上是对《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规定的扩充说明,如果考生仅列第12条条文规定而未适当扩充的,酌情扣分。
    4.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记忆要点】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参考答案】(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且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但不应受惩罚并非不需要惩罚。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5.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记忆要点】本质与现象;能否成为一般构成要件;是否受侵害;是否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参考答案】(1)联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其中,犯罪客体是本质,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区别:①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②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③犯罪客体是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因此犯罪对象无法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6.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活动性、意识性、社会性。
    【参考答案】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它的实质内容。危害行为是有害于社会的无价值行为,因此应为刑法所惩罚。
    7.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含义和特征。
    【记忆要点】现实危险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参考答案】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危害结果具有如下4个特征:
    (1)危害结果具有现实危险性。危害结果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而且包括可能造成的现实损害。
    (2)危害结果具有因果性。危害结果是因危害行为引起的,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具有因果性。
    (3)危害结果具有侵害性。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损害事实和现实危险状态。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作用,是作为定罪依据或认定犯罪完成形态是否成立依据的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起影响作用,主要作为量刑依据的结果。
    (4)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都具有多样性,这些决定了危害结果也具有多样性。
    【补充说明】关于参考答案第(1)点,有些教材表述为“客观性”,而不是现实性。持“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观点的教材普遍认为,危害结果只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但考试分析一书认为,危害结果还包括现实危险状态。此处是依据该书的观点拟定的答案。
    8.简述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记忆要点】构成要件、既遂条件、加重法定刑条件、危险犯既遂条件。
    【参考答案】(1)危害结果可以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危害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可以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刑法某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9.简述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及二者的关系。
    【记忆要点】辨认能力是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二者同时具备。
    【参考答案】(1)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2)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有机联系:①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不具备辨认能力的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②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确认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虽然有辨认能力但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
    (3)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必须齐备,行为人才能成立犯罪并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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