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构建立体化的劳动关系矛盾化解机制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其他力量对劳动关系矛盾的化解作用,形成立体化的协同作用的矛盾化解机制。我国有责任有权力去处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部门和环节是很多的,都应该很好地发挥作用。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如劳动监察和仲裁等部门)对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的检查、监督,以及矛盾的评判裁决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人大、省市工会等机构和团体的信访处接待信访投诉、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及督察、督办的作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发生、演变时的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各方生命财产**、打击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合理利用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裁决等。此外,新闻媒体虽然不直接参与矛盾的调解、裁判等,但是它的批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应该建立起各方面既单独有效运转又互相协调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机制,即一个能够容纳矛盾冲突又能够协调和均衡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的多方位多层次的机制,以及时应对劳动关系的矛盾,使劳动关系矛盾的化解处于有序的立体机制运转中。防止用强制手段解决劳动关系的矛盾。
5.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力产权确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与核心内容。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是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前提,劳动关系根本上是利益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与资方平等对话的权利,就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让劳动者实现有尊严的体面的劳动,公平地分享劳动成果,主要从两方面人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以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互协调合理、持续增长的制度化的运行方式,是通过制度安排和设计,使职工工资保持一种长期的、常规的、动态的、持续的增长趋势。其中,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的重要配套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要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化解劳资矛盾的必然选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等劳动者关心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地实行并且具备基本的保障水平,才能使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劳动者在企业和社会得到应有的待遇和认可,他们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发挥出来,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样不仅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财富,而且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这种良性循环也必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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