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保基金可持续性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城镇基本医保基金在可持续性方面存在不足。首先,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快,这将给实施“现收现付”制的医保基金造成支付压力。其次,居民医保实行定额筹资,与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缺乏关联,筹资水平的增长缺乏稳定机制。此外,居民医保的自愿参保原则和长期连续参保激励机制的缺乏,也影响了居民参保的稳定性。
(三)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我国**保险制度原则上要求实行地市级统筹,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实行了县级统筹,减弱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的发挥。统筹层次低导致了医保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包括:①基金共济范围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有效降低居民所面临的**风险;②统筹地区之间政策不统一,引起公平性问题;③造成了更多的异地就医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增加了劳动力流动成本,限制了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作用的发挥。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仅有179和302个统筹地区实现了市(地)级统筹,仅分别占到统筹地区总数的9.4%和23.1%。
(四)医保政策不统一,待遇差距大
目前,由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制度分别运行,两个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水平和给付待遇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大大低于职工医保,保障待遇也低很多。如2011年职工医保基金的人均支出为1650元,而居民医保基金的人均支出仅为187.73元;前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9.7%,后者则仅为50%左右。此外,不同区域之间医保管理的条块分割,医保基金自求平衡,医保政策也不统一,筹资和待遇水平差距较大,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明显高于中小城市。
(五)个人账户达不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
我国职工医保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虽然能够为今后积累一部分基金,从而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医保基金支付的压力,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其积累功能却相当有限。同时,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保险的互济功能,把一部分基金沉淀下来不能用于当期消费,必然降低现行**保险的整体保障能力。此外,2007年以后推行的居民医保并未设立个人账户,职工医保此前设立的个人账户,对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及*终实现城镇医保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设置了障碍。因此,需要对基本**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重新进行评估,作出新的制度设计。
(六)对**服务机构的监督能力不足
我国**保险机构对**服务机构的监督能力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的**服务市场没有开放,**服务供不应求,**机构在**服务市场的议价中处于强势地位。二是医保机构目前仍然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机构缺乏成本意识,医保机构也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来制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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