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开篇道明孟德斯鸠对“法”的定义:“从*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事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它们的法。”所以,在孟德斯鸠看来,“法”不是简单的指称人为规定的法律,而是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的规律与一切事物的原则。任何事物的“法”都是出于自身的本性,因此“法”不是理性实体自身,也不是万物之主,它是人类理智与一切事物的必然关系,是需要在世间万物中理解的关系性存在。
孟德斯鸠认为,理智是划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原则。“有理智的特殊实体可以有他们自己制定的法;但是他们也有并非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在有理智实体之前,他们是可能的理智实体,他们有着可能的关系,有着可能的法。在有制定的法之前,已经有可能的公道关系。”即孟德斯鸠认同从人类的自然状态来探讨人类社会、**和法的产生。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普遍感到每个人的渺小、自卑,而考虑如何保护自己。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畏惧又相互亲近,受自然法约束。这样,自然法就是指人类从其自然本性中散发出来的适宜在自然状态中生活并调整着人类自然关系的一些规范或公道关系。自然法主要有四条:(1)和平;(2)寻找食物;(3)自然的爱慕和相互亲近的渴望;(4)过社会生活的意图。前三条是在人类受制于物理性或自然性的本能而形成的自然法则,过社会生活的意图才是人类作为理智实体所要创造的“自然法”。因此,从自然本能过渡到理智本性造就了人类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迈进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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