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关如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各国存在着形式审查主义和实质审查主义两种立法模式。按照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时,只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所载权利事项是否真实在所不问。按照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时,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而且要对不动产交易的内容、事实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只有经确实无误后,登记机关才给予登记。
从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采取了实质审查主义,不仅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和符合形式要求,还是审查登记的原因是否真实有效。例如,《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在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土地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等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登记机关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而且还要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权源证明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验。只有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勘验结果一致的,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可见,我国法已经初步确立了实质审查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