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物分类法存在的局限性
文物分类非常必要。以往采用的文物分类方法已有多种(详见第五章第三节)。实践表明,各种方法都有其科学根据和表现出自己的优点,但有的分类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又以来源分类法和质地分类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如:
来源分类法,只适用于对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的分类,而不能用此法对文物史迹进行分类,因文物史迹(少数除外)不存在来源问题。
质地分类法,只主要适用于文物藏品的分类。文物藏品中的绝大部分都可按质地进行分类,只有极少部分不宜用此法分类。此外,在按质地进行分类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难于判明其质地的,因有些文物并非由单一的材料���成。如金属品中的含金制品,其成分不纯。又,有些作品由两种以上的金属材料(非合金)制成,如商代所见的铁刃铜钺,而若用此法对文物史迹进行分类则基本上行不通。如对古建筑进行分类,可依建筑形式和功能,分为民居、宫殿、庙宇、塔、牌坊、桥、亭等。各类建筑所用的建筑材料均有多种,仅塔而言,若依建筑材料即可分为土塔、木塔、石塔、砖塔、琉璃塔、陶塔、铁塔、铜塔、玉塔、象牙塔等,此外还有砖木结构的塔、砖石结构的塔,这只是从塔的单体建筑而言。而塔又大多是属庙宇建筑中的组成部分,同庙宇构成一个文物保护单位。那么一座庙宇建筑群,既有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殿、堂、钟楼、鼓楼及藏经阁等建筑,又有塔、山门等建筑。有些建筑群内还有石刻、木雕神像、泥塑神像、铜铸或铁铸佛像等,内容丰富而庞杂,由质地多样的单体建筑(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组成的群体建筑与附属物构成的一处文物史迹保护单位,拟采用质地分类法是无法进行分类的。又如古遗址、古墓葬,也是无法用质地分类法。 文物,是人类创造的物质文化遗存和精神文化的物化遗存。故自地球上有了人类也就有了文物。一切文物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产物,故它又是凝固的历史,除了其固有的审美和艺术价值外,它还蕴含着丰富多彩的历史信息、科技信息、文明信息。因而对文物的科学研究,除了为更好保存其物质形态外,更重要的是应把文物放在人类知识所能了解的已逝年代的文化背景下,去观察、探讨、诠释文物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环境状态,解读它所承载的历史文明信息,进而认识社会历史的真实及其沧桑变迁,从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文物学,是产生于对文物的研究,反之,文物学科的建立又促进了文物研究的提高和发展。文物资料的整理和汇集是开展文物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整理汇集的过程,也是科学研究的过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从对个别事的认识开始的,对文物的科学研究也不例外,对某一类文物的研究,也是要从分析个别器物或某一单位的个案研究入手,尔后,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类文物的系统研究。因之,文物资料的分类整理汇集颇重要。国内外历史**传下来许多各种类别文物的著录,大都是当时研究的成果,同时又对文物研究起了推动作用。后来,文物研究机构和各类博物馆、博物院及文物考古研究单位又陆续编辑出版大量文物图录和资料汇编,是文物整理汇集更具权威的成果,这对今后文物的科学研究必将起着更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