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行政法概述
**章 行政法的概念
**节 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顾名思义,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因此,要了解行政法是什么,就必须首先弄清决定着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要素的行政是什么。掌握行政的含义、类型及特征等内容,是进一步了解行政法的前提。
(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关于行政一词,人们在日常生活及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等理论��究中对其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不过若以是否把行政与**联系起来为标准进行考察,则可以将这些形形色色的解释归纳为两大类:
1.把行政看成是与**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按照这种解释,凡有人群生活的地方,就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也就应当有行政。如美国学者怀德(Leonard D.White)在《行政学导论》一书中所提出的“行政艺术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而对许多人的指挥、协调与控制”的观点,以及我国把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总务、人事、党务、工会、财务等方面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称为行政人员的说法,都是对这种解释的*好注解。这种意义上的行政,人们通常称之为一般行政。
2.把行政看成是与**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按照这种解释,与**无关的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不能称为行政,即使是它们的组织管理活动也不能称为行政。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的史籍中。如距今两千多年的古籍《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记载,《纲鉴日知录》中也有“召公、周公行政”的记载。然而,古代行政的含义与近代行政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它是泛指**的一切组织与管理活动,并没有近代分权意义上的行政。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是资产**革命的产物,建立在权力分立或权力分工的基础之上。近代分权学说由17世纪英国的资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洛克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政治上的腐败现象,主张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部分。法国的资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把**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分别由三个相互独立的**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掌握,三个机关共同行使**权力,通过相互制约,以实现**权力运行中的平衡,防止出现权力的独裁。无产**革命胜利以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而在**机构的组成上遵循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权力仍有立法、司法和行政这种职能分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组织上也是分离的。行政只是诸种**活动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就是这种**权力分立或**权力分工意义上的行政,这种与**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行政,也正是我们的行政法学所要研究和探讨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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