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宪法总论
**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近代以来,一国的法的体系都是由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诸多法的表现形式构成的,实际上,宪法是一个**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一方面,对于法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作为一个**的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宪法也同样具有。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制定或者认可的,被奉为法的形式的统治**意志的体现,并由**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是统治**治理**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另一方面,宪法是**的根本法、**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是**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而言的,而仅仅是就有成文宪法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的**而言的。在仅有不成文宪法的**,其“宪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在这类**,没有宪法与法律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只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成文宪法**通常规定于宪法典中的内容,被这类**规定为法律的内容,仅仅是把这类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是完全相同的,其法律效力亦就完全相同;在这类**,宪法的地位也就是法律的地位,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的法律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宪法秩序也就是法律秩序。议会通过一项宪法性法律,在以后的立法中又通过了一项法律,该项法律与此前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在内容或者精神上有所抵触,.只被看作是对前一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而不被看作是违反了宪法性法律。因此,在这类**并不存在成文宪法**一般为保障宪法地位和权威而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在这类**不仅没有必要,而且缺乏存在的基础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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