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UCP概述
**节 信用证与UCP
信用证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法,该法对商品在生产中的物权与流通中的债权作了规定,明确了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远隔重洋,情况十分复杂,无论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双方都不愿意冒先把货或钱交给对方,而收不到款或货的风险。19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后,资产**登上了政治舞台,发明了蒸汽机、火车和轮船,海运事业开始发达,又出现了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货物单据化”,到银行进行国际贸易结算,买方可以委托银行代付货款,卖方可以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由于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好得多,旧式信用证日益发展起来,这是UCP的雏型。但各国银行往往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来解释信用证条款,缺乏对信用证的统一规范的解释。在其初期的实践中,信用证业务极其混乱。因此,为调解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有必要统一信用证法律。1920年在美国纽约召开了银行、金融界会议,会议讨论草拟了信用证条款,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会议亦未否认使用信用证有关范围和继续使用信用证的价值。同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商会,以着手解决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国际商会的成立对统一各国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1930年起,国际商会制定第1个版本的信用证条款统一解释,以第74号出版物公布,到以后2007年的第8个版本,共修订了7次。才确定下来正式意义上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用UCP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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