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之制度性起点
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的价值目标,也是地方政府生存的依托与发展的载体。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有制度性的起点,这是建成和谐社会的关键之关键。本章在回溯东西方现代化发展路径的基础上,从分析公民权利、公民社会和**的关系人手,论证了以人为本、尊重公民个人的意志、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这一制度性起点,对于实现我们一贯孜孜不倦地追求的伟大目标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节 和谐社会:地方政府体制创新的依托
一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什么是和谐社会?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次提出“坚持以��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完整地提出。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宣言和执政宗旨。该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中共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有两处比较明显的提到和谐社会:一是报告指出,到2020年中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就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这是中共**文件中**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局,由经济、政治、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四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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