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企业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每迟到一次罚款50元。衣帽不整者,罚款50元等惩罚措施。这样做忽视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每月扣发劳动者工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罚款不能使职工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2.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若员工结婚视为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对员工法定婚姻权利的保护。
3.在招工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中,一些企业公然写明在劳���合同期内“工伤概不负责”,或遇工伤一次性定额给付**费。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4.职工仅有义务而无权利,一些企业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订立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或强调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方面,内容规定少而空,甚至没有规定。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人员工资与销售额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没有保证劳动者*低工资的条款。还有的企业为应付检查,造出两份合同,“假合同”是按照劳动部门要求,用规范的本文签订,用来应付检查,而“真合同”则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同劳动者签订不规范或违法的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这种“真合同”由于条款违法,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5.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根本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意调动、安排、处理职工。
6.集体合同中含有大量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苛刻的内部“厂规”、“厂纪”,其内容严重侵犯职工权益,如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限制工休时间、职工完不成定额的体罚等。企业与员工发生争议时,企业经常认为员工进厂就是自动承认集体合同的约束力,但因上述集体合同内容违法并不为法律承认,对员工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