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薪酬理论简述
**节 生存工资理论
三、*低工资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低工资制度*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低工资制度。*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随着20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很快普遍实行了*低工资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也实行了*低工资制度。实践证明,发展中**实行*低工资制度只要与其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与促进经济发展不矛盾的。苏联和东欧各国,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绝大部分发展中**都实行了*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我国在1993年11月24日由劳动部颁发了《企业*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实行*低工资保障制度。*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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