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劳动法总论
第三节 劳动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可称为法源(source of law),但其大约有以下几种理解:一是法的存在形式,即为了具体认识的目的,观察法以如何形式被形成、被表现。这种意义上的法源意味着在法的解释适用时,解释者或法官可以援用或作为裁判的法规范形式,如制定法、习惯法、判例、学说等。这种法源理解,存在不同的称谓,但是*常用的方法;二是法社会学使用中的法源,旨在探究创造法的原动力或法成立的原因。依这种法源理解,��德、习惯、宗教及其他社会规范、外国法、判例、学说应是法源;三是法哲学倾向的法源,类似法的效力根源;四为历史的法源,主要针对法体系的历史由来等。
我国学者使用了**种理解方法,即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律适用者或执法者的适用法律、执行法律活动的依据。因此,我国劳动法律渊源包括:
1.宪法中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及****的*高准则,它是法律制定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所有社会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宪法中有关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关劳动领域事务的规定是劳动立法的依据,也是*重要的劳动法律渊源。
2.劳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劳动法律规范。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第二层次的劳动法律渊源,效力低于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颁布的《劳动法》《工会法》《职业教育法》《**生产法》《职业病**法》《矿山**法》都属于劳动法律,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企业法》《刑法》等法律之中也有有关劳动法律规范等。
3.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了数量相当的劳动行政法规,它是*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规定、法律实施细则等。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适用效力和行政执行效力的劳动法律规范。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即是其中的重要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数量是较多的一类。
4.地方劳动法规。依据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发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和发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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