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总论
第二章 房地产法概述
**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房地产法的概念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房地产法包括确认和调整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使用、交易、服务、管理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房地产法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的,及与之相配套的专门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此外,还有*狭义的房地产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对于房地产经济关系的理解主要有广义上的与狭义上的两种:广义上的房地产经济关系包括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使用、交易、服务、管理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①;以狭义上的房地产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可以理解为房地产业法,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②
从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十分广泛的,既有财产关系,也有非财产关系;既有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关系,也有公民之间、职工与其单位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基于房地产使用或产权而发生的非房地产业关系。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房地产案件从由经济审判庭审理转为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性质并非完全属于生产经营范畴,而是大量地包括一般的或非经营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房地产法所调整的特定领域的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所谓特定领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书为广义的理解。按照房地产经济活动的范畴,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使用、交易、服务、管理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社会关系;按照法律关系所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可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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