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庭是家长制的家庭。礼与律都要求“家事统于一尊”,家长的权力十分强大。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父子之亲在一定程度上是君臣之义的缩影。子女、卑幼不从家长之命的,得依违反教令治罪。如果构成“不孝”或“恶逆”,更是位列“十恶”,须从重治罪。另一方面,家长和家中其他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例如:按照清律的规定,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孙子女、子女者,仅杖一百;故杀者亦仅杖六十,徒一年。
家长拥有管理和处分家庭财产的全权。同居卑幼不经家长私自擅用本家财物的,经家长告诉须受法律的处罚。为了保护家长的财产权,防止家庭财产的分散,封建法律中还有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子孙“别籍异财”的规定。《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到了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对“别籍异财”的处罚已较过去为轻。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在婚姻终止问题上,封建礼教对男女双方有不同的要求。配偶死亡时,“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妻亡夫可再娶,被认为理所当然。反之,却要求妻“从一而终”。但是,礼与律并没有一般地禁止生前离异,实行的是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制度。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女子则处于无权的地位。
按照封建时代的礼与律,“出妻”、“和离”、“义绝”是几种一般的离婚方式,此外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特殊情形还可向官府呈诉离婚。其中,“出妻”是*常见的离婚方式。所谓“七出”,即妇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和“窃盗”,便是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理由。关于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本书第六章还将另作说明,此处从略。
需要指出的是,对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应当作全面的、历史的评价。在封建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代,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也曾起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作用。本题以介绍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对象、论证改革的必要性为主旨,文中多偏于否定性的评述。笔者相信,广大读者对此是完全理解的。 本书是为培养适应2l世纪要求的宽口径、复合型、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的需要而编写的法学本科教材之一。与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在内容、体例和研究方法上都有较大创新。
在内容上,本书力求反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增加等变化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本书对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解说、评述,既有基本理论的阐述,更有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如重婚的界定、何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夫妻相互忠实与配偶权、夫妻财产制度如何设定、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的补偿等救济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扶养制度是否应当作为单独制度、亲属制度能否作为通则规定等等问题,在本书中都有较大篇幅的探讨。这就使得这本教材区别于其他的教材,具有内容新、知识面宽,又有一定理论深度的特点,对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思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体例上,本书力图突破传统的婚姻法教材模式,凸显了婚姻家庭法学原理的地位,特别是亲属关系原理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作用。同时,在体例上增强了家庭关系部分的内容,扶养、监护均单独成章,作了较为充分的讲解与论述。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配偶权等设立了专节予以探讨。这就使本书具有体例新颖、观点全面的特点。
在研究方法上,本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内容全面、准确地阐述了婚姻家庭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完整地包含了本学科的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体现了国内外*新的**科研成果。同时,作者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书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结构合理、语言流畅,其体系充分反映了婚姻家庭法学的内在联系及本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专业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究和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