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人权的概念
学习人权法,研究人权问题,首先要从人权的概念人手。究竟什么是人权,虽然对此人们的认识是很不一致的,但这却是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个定义概括了人权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它涉及如下四个内容:一是人权的主体,即什么人可以享有人权;二是人权的内容,也可称之人权的客体,即人可以享有什么权利;三是人权的存在形态,即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分,人权的本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四是人权的本质,即人之所以应当享有人权,是基于人有本性。
**节 人权的主体
一、个人
人权一词,在英语里为“human rights”英语“human”*基本的,首要的语义是“人的或关于人的”。这里的人,主要是指单个的“人”。人权的主体即人权的具体“享有者”和行使者,主要是指个人,即有生命的自然人。只要他(或她)是人,就是人权的主体,就应当享有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人权概念经历过古代人权的朦胧意识,到近代的人权思想,再到现代的人权理论,人权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而且只要他(或她)是人,就是人权的享有者。尽管人权的主体在实践中经过很大的发展变化,现代人权主体已存在多元化趋势,但人人都应当享有人权,个人是人权的基本主体,这一理念是不变的。显然,这同自然权利理论和“人人平等”观念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