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论
**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
四、**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伴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确立,**分化也日益明显,当**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便产生了**。在**形态之下,以一夫一妻制为**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与原始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它的*大特点就是与社会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带有强烈的**色彩,贯穿着**意志,法律(包括习惯法)成为重要的规范手段。
关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应当看到两个很重���的基本点:
一个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亲属团体作为*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石。英国近代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讲到法律精神的发展过程时,曾经提出“由身份到契约”的**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古代社会,人们非常重视身份关系,在财产和身份二者的关系上一直以身份为本位;而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亲属关系一直是全部身份关系的核心。与之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在全部社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另一个是,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平等;父权、夫权、家长权三位一体,人身依附色彩十分浓厚。家长专制,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是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比如,古罗马前期的“家父权”非常强大。如果男子处在家长的地位,他的妻子就处在“准女儿”的地位,发生“人格减等”;其他家庭成员也都处在家父权的**支配之下。再比如,作为伦理支柱的中国古代“三纲”之中,有两条涉及亲属关系,这就是“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所谓“纲”意味着统率和支配;女性始终处在受歧视和受压迫的地位;子女不但“无私财,无私蓄”,对家庭财产没有任何的支配与处分的权利,而且婚姻也要听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完全依照父母的意志缔结或者解除。古代社会亲属间不平等关系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男子享有“多妻”或者“纳妾”的特权。比如,早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允许自由民纳妾的规定;按照(古兰经》的教义,男子*多可以娶四个女子为妻;而中国古代则实行上层男子的“一妻多妾”制度。与此同时,奴隶主占有女奴隶、卖淫和欧洲中世纪的“情人”现象也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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