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入伙和退伙
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第三人人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协议的内容为人伙条件,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合伙原有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合伙人在其入伙前未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除外。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并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三种。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照约定退出或者单方面退出原合伙组织的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自愿退伙,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发生的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78条至第8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①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②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的;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退伙。
3.除名。除名,是指当出现某种情形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其退出合伙的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④发生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的合伙人,如果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人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
…… 民法教材共四编二十一章,**编民法总论,第二编人身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权。
本书自成体例,立足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编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进行基本理论的阐述;第二编主要突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权保护,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作了介绍;第三编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展开理论分析;第四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为主体进行理论阐述。全书突出简明实用的特点,在理论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当前民法理论界的*新研究成果,主要适用于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社会上的自学人员。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参考了一些国内专家、学者的论著、观点,在此一并致谢。
本书由张云、万志红担任主编,吴新梅、刘松巍、尤佳担任副主编。其中,王众编写**章和第二章;刘松巍编写第三、第四、第五章;尤佳编写第六章;邓成梅编写第七章和第八章;孙光玲编写第九、第十、第十一章;万志红编写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吕兴中编写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吴新梅编写第十六、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章;房红编写第十八章和第二十一章。全书由张云、万志红审核统稿。
对于本书的编写,尽管我们付出了*大的努力,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尚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