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概述
本章导读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早已大量存在。商法的本质特征为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商法基本原则包括: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原则。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在本书中,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度构成: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公司制度;证券制度;破产制度;票据制度;保险制度。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等。
一个**的法律体系中,如何确立商法的地位,如何把握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是现代商法理论中*为重要和基础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
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从历史的角度看,德国商法作为大陆商法的代表对中国商法的影响*大。中国商法在今后发展仍然需要继受大陆法和英美法**商法的经验。现阶段在继受西方**商法经验方面面临的*大问题将是中国有无必要和可能制定一部统一的形式商法。
**节 概 述
一、“商”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商”一词,在英语和法语中表述为“commerce”,在德语中表述为“derHandel”,在拉丁语中表述为“commerium”,在日语中表述为“商业”。“商”是一个古老的用语,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它又是一个被多学科使用的词汇。
在语词学上,商具有多重含义。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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