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在原始社会,不存在现代意义的法,调整氏族成员行为的规范是风俗习惯。当时的风俗习惯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部落成员自觉遵守这些习惯并以公众舆论、与神明惩罚相联系的恐惧心理、集体情感维系着习惯的权威性。部落社会没有严格意义的司法。法律是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推进而随着**的产生而产生出���的,在法律产生过程中,基于惩罚、遏制犯罪的需要而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从总体上说是同步产生的。
公元前2100年,古巴比伦的审判制度已经确立,专门的法官、书记官、公证人以及各种诉讼上的专门诉讼文件和程序比较完备,一切法律被视为神授,*高审判权由国王掌握,汉穆拉比国王将审判权从僧侣那里转移至法官(包括巴比伦城市中的行政长官和村镇的首长等)之手,但当时司法权与行政权尚无严格的区分,审判活动均在宫殿大门和市区中公开进行,书记官将一切笔录记于泥土版碑之上。汉穆拉比在任时期制定的法典,后人称《汉穆拉比法典》。在巴比伦王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划分,《汉穆拉比法典》是诸法合体的,它对控告、传唤证人、举证责任、法官责任、神明裁判等作出了规定,其所确定的审判制度历2000年而未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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