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经济是一个自主运行却又与外界密切联系的内在系统。在经济系统大体平稳的态势下,某些领域、环节的不**因素与风险也许会逐渐累积,*终危及经济的整体**性。在我国,石油**的问题正渐渐浮现,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石油是一种具有政治意义的初级产品,具有很强的地缘政治性。国际社会对石油**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其中以美国的转变*为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为一个原油净输入国。1959年,美国制定了石油进口的强制性定额,从而限制对外国资源逐渐加强的依赖性,同时支持价格较高的国内石油生产。70年代早期,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60年代期间许多**宣称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国际石油公司预见到他们*终会丧失对石油储备的控制,因而支持当前高速的石油生产,导致实际价格的下降。在这些**政府已取得对其国内石油生产的直接控制权时,通过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它们已处于发’挥某种市场力量的有利地位。同时,有���大因素导致了美国在更大程度上依赖进口石油,也更易受世界市场的冲击。作为1971年8月尼克松总统制定的基本工资和价格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国内井口价格限定开始生效。尽管这一限价鼓励了新油田的开发,但总体效果是国内石油生产增长减慢,进口水平增加。认识到世界市场上供给的石油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治上不稳定的中东地区后,一部分数量很小但不断增加的分析家和国会政治领导人以及行政机构开始担心美国将来越来越易受到世界市场混乱的影响。
到1973年夏天,已有很多人建议美国建立石油储备。例如,**石油委员会--一个内政部的产业顾问团,提出到1978年相当于把90天进口量的石油储存在圆顶岩洞之中,以此保护美国免受石油供给中断的危害。尽管管理机构提供的证词小心谨慎地表示支持建立石油储备,但他们认为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研究这些选择。然而,此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却不允许人们有很多时间来做这种安静的研究。1973年10月,埃及袭击了以色列。在沙特阿拉伯的领导下,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尽力使用“石油武器”支持埃及,对以色列和美国实行石油禁运。意义更为重大的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减少了它们的石油总产量,以至于1973年第四季度和1974年**季度全世界的石油供给减少了5%,结果导致石油价格的4倍增长。这种猛烈的价格上涨引发了一场严重的经济萧条,一直延续到1978年,能源**的“政策窗口”明显开启了。
同学们,当你们已经完成了数门法学主干课的学习,专业知识结构初步形成之时,将与经济法学不期而遇。在既有的法学意识里,你们尽可以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民法思想而感慨,为如此生动且贴近生活的民商法制度而沉醉;可以为法度严谨、制度完善,处处浸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刑事法律制度而吸引;可以为以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权力为己任,在授权与限权之间辗转徘徊的行政法律制度而折服。你们也许会问,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崭新的、有别于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的,甚至具有某种颠覆性元素的新兴部门法,将为你们展现一幅怎样的风景和画卷?这正是我们要回答的问题。
回首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的演进、发展之路,我们发现自己正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我们讲授经济法,撰写多种多样的教材,眼观经济法的兴旺与繁荣,感受着公众的向往和渴望,为经济法学极有可能成为*有活力、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富有解释力的学科前景而欣慰;另一方面,我们构建着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却不能确定经济法为何物。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制度上实证法律规范的缺失、诉讼机制以及司法实践的诸多障碍,使得经济法边界模糊朦胧,体系变动不居,难以定论。正因如此,使得你们莫衷一是,难以树立对经济法的信心和兴趣,且疑窦丛生。面对着古老成熟的法律学科和法学传统,经济法的位置在哪里?
你们从各自不同的背景,带着业已初步形成的法律观和法律思维走进我们的课堂,拿起这本教材,体味我们的思想,与我们平等交流。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改变你们,而是试图赋予你们一种全新的认识、理解、改变现实的观念和方法。因为我们深知,换一个角度来观察同样的世界,就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和色彩。此时,重要的已经不是事实,而是看待世界的观点和角度。我们不想将法律仅仅归结为“字面上的”知识,因为经济法是一个极其贴近经济运行和法律实施的领域,适时地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做出回应是它的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