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讨论历经了五个发展阶段。尽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已经无可逆转,但仍然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多种观点,这都可能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的认识。因而,本章从多角度出发,既立足于理论,又考虑到实际,对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进行了论证;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经济监管法。
学习** 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互动机制;经济法的体系。
**节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概说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
然而,对于经济法的地位,在我国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争论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激烈之*可能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曾有过的,甚至在有的时候,这种争论已经超出了学术的范畴,要么与人们的政治倾向相联系,要么彼此之间反唇相讥,要么成了一种门户偏见。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无非有三个原因:其一,在经济法学研究的内部,由于人们的认知能力、知识水平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造成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甚至有人戏言,有多少部经济法著述,就有多少个经济法的定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就是从更高层面上讨论经济法的地位。因而,这种模棱两可的“内讧”现象,使那些并不研究经济法的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错觉,认为既然研究经济法的学者都说不清经济法是什么,可见其存在是成问题的。其二,一些从事民法和行政法研究的学者基于他们对各自学科本质的理解,期望用“大民法”和“大行政法”的观点来否定经济法的存在,提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呈现的社会关系,要么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要么属于行政关系的范畴,即所谓非此即彼的观点,从而使经济法面对着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挑战。其三,2000年8月,*高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在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将原有的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运输庭予以撤销,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二、三、四庭,建立起了“大民事审判格局”,至此,历时二十余年的中国经济审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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