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本章主要介绍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一般理论和制度。**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并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行政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此外,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他们在诉讼中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但他们参加诉讼只是为了帮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案件本身没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通称为诉讼参与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按**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了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例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障。
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法理学和刑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和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