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结论是刑事侦查学的主旨和要略。学习本章内容,应当准确理解刑事侦查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学科属性;掌握刑事侦查学的特点和学习、研究刑事侦查学的指导思想和方法;熟悉刑事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节 刑事侦查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侦查的含义
在阐明刑事侦查学的概念之前,应当先揭示侦查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一规定,深刻地揭示了侦查的含义。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一)侦查主体具有法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3、4、225条分别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1998年**在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负责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在侦查活动中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实施侦查活动。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如果擅自私立专案、私设公堂、私自捕人、搜查等,均为非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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