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宪地的概述
**节 宪法的定义
一 宪法词义的演变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有“宪法”之类词语的记载,如《国语》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后昆”等。这些古典书籍中所称谓的“宪法”、“宪令”、“宪则”与近代宪法的含义并不相同,实质上指的是**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是西方**中*早论及“宪法”的学者,他在政治学中认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高治权’组织”,“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亚里士多德的宪法思想将政体与宪法联系起来,且说明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近代意义的宪法之词源是拉丁文的“Costitutio”,英文用“Constitution”表示。英国学者认为英国“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和立法”的代议制度是英国特有的宪法,将这种代议制度作为宪法,从而开始宪法词义的演变。
在十七八世纪,深受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宪法词义演变发生了质的飞跃。法国学者主张真正的宪法是在三权分立原则保证被统治者享有一定权利的基础上,来规定各政治组织的产生、职能及相互关系的成文法才是真正的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采纳了上述宪政思想,其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从此,人民权利的观念赋予宪法新的内涵,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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