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法分论概说
【**问题提示】
1.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2.如何确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3.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概念及其关系
**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刑分论”、“罪刑各论”。与以犯罪成立与运用刑罚的一般条件为研究对象的刑法总论相比,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
这里的“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刑法分则与总则规定之间存在一种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适用与被适用的关系。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必须遵循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理解、确定、补充,除非分则条文本身有明文规定,不能对刑法分则的内容作出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的理解。
这里的“单行刑事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除刑法典以外的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行刑事规范;“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01条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这些刑法规范的内容也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理解、确定、补充。但是,这些刑法规范与刑法分则规定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通常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
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为基础,并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而进行的逻辑排列。 经过各位撰写者,特别是各位副主编的努力,本教材终于付印出版。本教材的策划编辑要主编写一篇“序言”,谈谈本教材的特点与使用问题。我是一个非常愿意随性而为的人,几乎没有把一本书从头看到尾的纪录。无论什么书拿在手上,都可能随手翻一翻。只要感兴趣,就继续看下去;不感兴趣,就扔它一边。因此,对我来说,要告诉人家如何学习,确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这里,我只想再重复一些自己的感想,但愿能对使用本教材的老师和同学有所裨益。
这里首先要声明的是:这是一本法学本科生教材,以“通说理论”为标准,这是本教材编写的原则。因此,本教材的内容并不是我个人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的反映。但是,“世界观即方法论”。从根本上说,刑法学就是一种用特定的立场、观点来理解刑法规范内容的结果,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可以说就是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因此,我认为:即使仅就说明本教材的使用方法而言,也**有必要提醒本教材的使用者们要注意以下几种为传统刑法理论所忽视的基本事实。
1.从根本上说,刑法学是帮助人们理解刑法规范内容的理论体系。任何刑法规范,都只有在真正成为指导公民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才可能发挥保障公民自由的功能;任何刑法规定,都只有在其内容为普通民众所理解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指导公民行为的规范;任何没有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普通民众,都不可能用刑法理论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任何精神正常的人,都只可能用一个社会普通民众所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来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人会先学习《道路交通**法》,然后再上街;几乎没有人会先学习《银行法》,然后再到银行去存款、取款;几乎没有人会先学习《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后再到商店里去买东西。概而言之,除了精神病人以外,恐怕没有人会在先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再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行为!因此,如果我们真正认为我们的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对刑法的理解就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为核心、为限度、为灵魂,绝不应该允许对任何刑法规范的内容做出明显违情背理的解释。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不断地在向我们证明:当我们对刑法规范内容的理解与普通民众的理解南辕北辙的时候,我们的刑法就必然会从“保护人民自由的圣经”。沦为践踏公民自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