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总 论
**章 国际私法绪论
**节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三,主体各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例如,索马里籍“南洋号”油轮装载原油16,488吨,于1976年2月16日在我国��东省海丰县东南海面与荷兰籍“士打高雅号”货轮相撞后沉没,致使我国东南沿海六个县的海面受到重大油污损害。这个碰撞案件中的主体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再如,一名瑞士人与一名法国人在中国合伙经营企业;在中国的一位日本留学生与一位美国留学生申请结婚;等等。
总之,在上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双方或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是其常设住所在国外;就法人而言,或者该法人是在外国登记的(国籍论),或其主事务所设于国外(主事务所论),或是为国外资本所控制的(控制论);就**而言,它是一个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这与**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这种区别就在于:首先,在以**名义出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是一个特殊的机构。**组织与**组织之间,或**组织与其他国际私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次,**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它与国际私法的其他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问题。
(2)客体涉外。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例如,中国公民某甲继承其父**在新加坡的遗产;中国一家公司购得位于某外国的一块土地;浙江某建筑公司承建沙特阿拉伯一个体育馆基建工程的行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在外国港口装载货物的行为;等等。总而言之,不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亦不论其法律行为发生于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该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就构成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