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企业和公司法概述
**节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公司的概念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作为概括的资产、某种营业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的经营体,企业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该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用以指经营组织或经营体。日本用汉字将其意译为“企业”,并传人中国。
企业主要不是法律概念,而基本上是一个经济概念。因为“企业”不同于“公司”、“合同”等概念,后者本身即可反映出股东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企业的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
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计较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藉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经营的目的一般是追求利润,在企业营运中,设法获取超出所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或经济利益,也即营利性。但是经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企业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如一般的竞争性企业;也可以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营,如政���设立的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或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企业所追求的,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获利,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取利润,而是在某种宏观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营利性也不能和盈利或赢利划等号。因为营利性企业可能因市场行情不佳、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不赢利,非营利性企业(如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而言也需维持一定的盈余方得生存。
经营性也不等于经济性。在市场经济发达齣**和地区,企业不一定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活动,它可以追求营利目的,从事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等活动,如通过设立报社、出版社、广播电视台、私立学校、演艺公司和体育俱乐部等企业来赚钱。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在这方面已显现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趋势,出现了足球俱乐部股份公司、报业集团、营利性的演艺公司等。在对这类企业关系的调整中,民商法、经济法和文教体育等相关法律部门是紧密配合、交互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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