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证据制度都是为维护一定的**统治服务的,所以,就**本质而言,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性质的证据制度。如果以**性为依据,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几种类型。但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即使是**性相同的**,其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也会有所不同。这一点在欧洲大陆表现得非常突出。11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英国和欧洲大陆。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实行了所谓纠问式的诉讼制度;而英国采��了以陪审制为**的对抗式诉讼制度。二者开始分道扬镳。早在公元10世纪以前,陪审制就在欧洲大陆诺曼底出现,这一做法后来被诺曼底征服者带入英国。在英国,*先出现的是知情陪审团;为否定神明裁判,由了解案情的12名当地居民组成陪审团。由于他们既是证人又是裁判者,所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制约。随着陪审制的发展,此类陪审团出现了知识不足的情况,因此被迫传唤其它证人。这就说明陪审员是否了解案情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于是在15世纪出现了不知情的陪审团,并一直发展至今。由于陪审团的成员不了解案情,又是法律的外行,但他们却是案件事实的裁决者,因此,为了防止陪审团在使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出现混乱或偏差,各种证据规则就产生了。根据英国证据学家特文宁的论述,英国早在16世纪以前就出现了关于当事人印章文书的证明效力的证据规则;同期出现的还有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证据规则;在17世纪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则确立;而传闻证据规则是在16世纪起源的。由此可见,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事实上是从神示证据制度直接过渡到了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为保证裁判的准确,还为之设立了大量的证据规则。
而欧洲的大陆法系却走了与之不同的道路,其发展脉络也相对清晰。在欧洲大陆的证据理论中,通常都是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作为划分证据制度的依据。他们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查清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借以查清案件事实的依据则是证据。因此,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诉讼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可以说,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因为如果没有证据,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反言之,诉讼是围绕着证据问题展开的,而证据只有在运用中才能成为实际审判的基础。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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