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语言结构与言语
Ⅰ.1 语言学
Ⅰ.1.3与作为制度和系统的语言结构相���,言语在本质上是一种个别性的选择行为和实现行为,它首先是由组合作用形成的。“由于组合作用,说话的主体可以运用语言结构的代码来表示个人思想”〔可以把扩展的言语链称作话语(discours)〕。其次,它是由“心理一物理机制形成的,这类机制使言语能将这些组合作用表现于外”。例如,我们当然不能把发音行为与语言结构相混,不论依赖语言制度与系统的个人是在高声还是低声说话,吐字缓慢还是快速等,都不可能改变这个制度和系统。言语的组合性显然是重要的,因为它意味着言语是由一些相同记号的反复结合形成的;因为这些记号既在几种话语中重复出现,又在同一种话语中重复出现(尽管记号可按无限多种言语表达来组合),所以每一记号都成为语言结构的一个成分。同样,由于言语基本上是组合性的,它于是相当于个别的行为,而不相当于一种纯创造性的行为。
Ⅰ.1.4语言结构和言语这两个词中的任何一个,显然都只能在一种把二者结合起来的辩证过程中来规定其完整的意义:没有言语就没有语言结构,没有语言结构也就没有言语,正如梅罗一庞蒂指出的,真正的语言实践只存在于这一交互关系中。V.布龙达尔也说过,“语言结构是一个纯抽象的实体,一种超越个人的规范,一种基本类型的集合,它们被言语以无穷无尽的方式实现着。”因此,语言结构和言语处于一种相互含蕴的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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