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物权法概述
**节 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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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利用关系
一般来讲,民法上的财产利用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债权性质的财产利用关系,如通过签订借用合同,对他人动产的利用关系;另一类是物权性质的财产利用关系,即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对他人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利用关系,包括以���求不动产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关系和以追求担保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担保物权关系。我国《物权法》第2条所讲的物的利用关系,事实上仅指物权性质的财产利用关系。物权是一种支配关系,但抽象的支配并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利益。财产只有在实际的利用或交易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和增加其价值。在现代社会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只有合理地利用和分配资源,促使资源配置优化,才能取得*佳的经济效果和利益并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物权性质的利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的经济关系,自然应当成为物权法调整的重要对象。
(三)物权的变动及其保护
物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权利人对物上利益的享有,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仅靠物权的归属规则和利用规则还不能达到妥帖保护的效果,需要在确定占有归属和利用规则之外,对物权变动中出现的冲突和交易**制定完整的一套规则,以全面实现权利人对物上利益的享有。当然,这里所讲的变动规则和交易**的物权内容,与普通意义上的债权交易规则和债权交易**保障制度是有区别的,二者在变动的公示要求和法律效果上均有不同,而反映物权权利变动和交易**规则的领域自然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为私法
虽然现今公法与私法的边界日益模糊,但依一般划分,私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公法规范的是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私法之基本法为民法。而物权法因属于民法之一部分,故当然为私法。私法强调对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行为自由,尊重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作出的处分。而公法则更注重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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