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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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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作者:本社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39104
  • 出版日期:2002年08月01日
  • 页数:27
  • 定价:¥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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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03639104
    • 作者
    • 页数
      27
    • 出版时间
      2002年08月01日
    • 定价
      ¥3.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文章节选
    **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工作和**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 **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目录
    **事故处理条例
    **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 **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 **事故技术鉴定
    第七章 附则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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