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承认还包括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等的承认,以下分别对其进行讨论。
二、对新**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承认即为对新**的承认,指既存**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某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存在的事实,并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承认的前提是新**的产生。实践中,新**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特指包括殖民地在内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及其他附属领;土实现独立,建立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大量的原殖民地领土独立成为新的**。独立是战后新**产生的*:主要形式。
2.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通过协议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例如,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式宣布合并成一个**。
3.分离。指一个既存**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从其母国分离出去,成为新的**。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而独立和1971年12月原东巴基斯坦脱离巴基斯坦成立孟加拉国即属此类。
4.分裂。指一个既存**解体,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原母国不复存在。1991年前苏联和1992年前南斯拉夫的解体都是因原**的分裂导致新**产生的具体事例。
**承认是既存**和新**共同面临的问题,它往往决定新**作为国际法主体能否有效地与其他**进行交往,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承认的条件
承认虽然具有任意的性质,但是,既存**对新**的承认要受国际法的制约,特别是要符合国际法所确定的承认的条件。
传统国际法认为,某一实体如果希望被承认为**,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应该具备的要素,这是**承认的客观要件。此外,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承认的主观要件,即新**必须具备“履行国际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而且以新**的文明程度、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等作为判断其是否具备这一要素的标准。同时,根据所谓“有条件承认”的理论,既存**在承认新**时有权提出自己认为适当的条件。实践中,某些**确实在承认新**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1922年美国承认埃及时以埃及同意继续维持美国在该国的领事裁判权为条件。这样的条件实际上是承认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被承认国承担的特定义务,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具有普遍性的承认的条件。